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訴易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訴易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易字第九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B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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