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游戴嬡況 被上訴人南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初雄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 伍佰 壹拾叁萬叁仟叁佰陸拾肆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陸佰玖拾玖元,除已繳第二審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外,其餘柒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甲○○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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