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9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九二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伊已知錯,請能輕判。但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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