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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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6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276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