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軍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軍上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職役職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軍上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前陸軍第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不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2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軍事審判法第181條第5項規定,被告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是以不服高等軍事法院有期徒刑判決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者,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此為上訴之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此觀諸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之規定至明。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無故離職,確屬不該,但從被緝獲到案至原審審理中,態度良好,並對所犯之罪,坦承不諱,原審未詳查此對被告有利之情狀,及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適當審酌,為全體之評價,使罪刑相當,乃竟處以重刑,被告自不能甘服,爰請求更為適當之判決云云。
三、被告甲○○提起上訴之理由,認為原判決未予酌量罪刑相原則而減輕其刑,有判決違背法令等情事。惟查:原審已依審理所得,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並於判決中詳加說明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而量刑乃屬法院自由斟酌決定之職權,若無逾越法定刑度或顯然濫用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憑己意指為違法。原判決既無任何違背比例原則情事,就形式觀察,要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被告並未就原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具體指摘,逕行提起上訴第三審,難認有據。依照上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79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