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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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763號債權人 李國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私立企鵝王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於主管機關之報備或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並表明該組織之性質為獨資或合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