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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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原告 宋吳魁 被告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
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葉靜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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