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周凌瑄 被告 江權哲 上列被告江權哲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308號),經原告周凌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黃乃瑩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