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和慶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被告 吉亨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新竹市○○路○○○巷○弄○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