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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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鳳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被移送人   林俊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3年7月11日以高市警仁分偵社移裁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榮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
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空氣槍(含彈匣壹個)壹枝、BB彈壹罐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林俊榮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晚間
11時30分許,隨身攜帶類似真槍之空氣槍1枝、BB彈1瓶
及強力彈弓1把,在高雄市○○區○○路仁武運動公園內遊
蕩,經民眾報案後,移送機關派員前往處理,為警當場查獲
上情,並扣得空氣槍(含彈匣1個)1枝、BB彈1罐等物,因
認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等
語。
二、前開移送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在案,復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
篩報告表、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等在
卷可稽,堪信屬實。又查,上開空氣槍在外觀上與真槍十分
類似,一般人如未透過近距離觀察或實際操作實難辨認其與
真槍之差異所在等事實,亦有上開槍枝照片在卷足憑,顯見
上開空氣槍確屬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且被移送人除攜帶類似
真槍之空氣槍外,尚攜帶BB彈1罐及強力彈弓1把,並持之
在公園內遊蕩,在客觀上已有因濫用或誤用而致危害安全之
虞,故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
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險程
度,及其行為時之動機及行為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末查,扣案空
氣槍(含彈匣1個)1支、BB彈1罐,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慕瑩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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