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林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睿麒 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依聲明第1項所
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加第2項之聲明(如
係認被告占用原告土地262平方公尺,依該土地103年3月公
告現值為750元/平方公尺,被占土地價額為196,500元)之價
額(如為196,500元),總計即為1,84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睿麒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