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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