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4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柯易賢
被 告 鐘群智
鐘信能
鐘瑛
陳 鐘惠美
鐘思安
鐘夢萍
受告知人 鐘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與鐘信志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依如附表二所
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被告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鐘信能、鐘瑛、 陳鐘惠美 、鐘思安、鐘夢萍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鐘信志前積欠原告新臺幣329,827元之本金及相
關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以
橋院嬌 109 司執梅 字第67491號核發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
權憑證)在案,原告對鐘信志確有債權存在。又鐘信志與被
告所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應
繼分比例各為如附表二所示,迄未辦理分割遺產,鐘信志怠
於行使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且別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
,原告為保全債權之必要,即得以自己名義代位鐘信志請求
分割系爭遺產,爰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鐘信能、鐘瑛、陳鐘惠美、鐘思安、鐘夢萍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鐘群智以:同意分割等語,資為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繼
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是
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
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系爭債權憑證、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本院卷第17至21、41至63頁),並有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110年7月16日高市地楠
登字第11070532300號函暨所附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
稅免稅證明書、印鑑證明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11月13日
86年度繼字第747號通知可證(本院卷第115至165頁),
且未據被告爭執,堪信為真。則鐘信志與被告共同繼承系爭
遺產後,迄未分割,堪認確有怠於行使其請求分割遺產之權
利,參以系爭遺產未見有何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訂定不得分
割之情形,則原告主張為保全債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
位鐘信志行使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
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
方法之一。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成訴訟,其事件本
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
,並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
院審酌系爭遺產苟採變價分割方式,其餘繼承人即公同共有
人之被告將有喪失共有權之虞,尚非妥適,兼衡原告亦僅請
求分割為分別共有,故認系爭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
被告與鐘信志公同共有之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性質上不適宜為假執行,本院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
項但書。原告代位鐘信志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雖有理由,惟
原告代位行使鐘信志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其與被告均因此互
蒙其利,故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原告酌量負擔1/6,
餘由被告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塗蕙如
附表一:
┌──┬───────────────┬────┬──────┐
│編號│土地│面積│權利範圍│
├──┼───────────────┼────┼──────┤
│1│高雄市○○區○○段五小段436地│371.00㎡│公同共有1/24│
││號土地│││
└──┴───────────────┴────┴──────┘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表):
┌──┬────┬───┐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
├──┼────┼───┤
│1│鐘信志│1/6│
├──┼────┼───┤
│2│鐘群智│1/6│
├──┼────┼───┤
│3│鐘信能│1/6│
├──┼────┼───┤
│4│鐘瑛│1/6│
├──┼────┼───┤
│5│陳鐘惠美│1/6│
├──┼────┼───┤
│6│鐘思安│1/12│
├──┼────┼───┤
│7│鐘夢萍│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