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60號

原告 楊以潔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全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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