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60號
原告 楊以潔
法定代理人 楊博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全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