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913號債權人 陳月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清豐 、 邱黃 三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務人邱清豐之姓名是否有誤?(究為
邱清豐或 邱清添 ?聲請狀所載與登記資料不符)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