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726號債權人 李秀雄 債權人 葉鳳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美瑩 等三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黃美瑩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每人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共計1,500元,債權人僅繳納其中500元,尚應補繳其餘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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