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杲卓輔佐人劉家霖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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