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85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盛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經本院民國99年1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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