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小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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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曉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極致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勛程
訴訟代理人 高振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
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次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而本院已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已於同年2月9日對上訴人
合法送達,然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本件上訴
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