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小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小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4年度桃小字第900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莊文忠
戴美娟 韓月英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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