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小字第30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號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