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90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戴美娟
       韓月英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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