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95號聲請人 陳唐山 即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程如附表所示條文准予變更如附表一至附表五之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兩岸交流遠景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經第九屆第4次、第6次、第十屆第4次、第5次、第6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程如附表所示條文(條文修正內容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五之對照表),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3年10月28日陸法字第1030006468號函、104年4月20日陸法字第1040001899號函、105年8月18日陸法字第1050004766號函、105年9月9日陸法字第1050005168號函、105年10月31日陸法字第1050006383號函、103年9月19日第九屆第4次、104年3月20日第九屆第6次、105年7月29日第十屆第4次、同年8月10日第十屆第5次、同年9月21日第十屆第6次(下合稱歷次)董事會議記錄、歷次新舊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程、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程歷次修訂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文件影本為證,且核附表一至五所示捐助章程及組織規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內容,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法人相關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
┌──────┬────────────┬─────┐│董事會│修正條文│左揭條文修││││正內容之對││││照表│├──────┼────────────┼─────┤│103年9月19日│捐助章程第10條第2項、同│詳如附表一││第九屆第4次│條第3項;組織規程第3條、│││董事會│第7條第1項、同條第2項││├──────┼────────────┼─────┤│104年3月20日│捐助章程第6條、第13條第│詳如附表二││第九屆第6次│2項、同條第3項;組織規程│││董事會│第5條、第7條││││││├──────┼────────────┼─────┤│105年7月29日│捐助章程第13條第2項;組│詳如附表三││第十屆第4次│織規程第5條│││董事會│││├──────┼────────────┼─────┤│105年8月10日│捐助章程第6條;組織規程│詳如附表四││第十屆第5次│第2條│││董事會│││││││├──────┼────────────┼─────┤│105年9月21日│捐助章程第6條、第13條;│詳如附表五││第十屆第6次│組織規程第2條、第3條、第│││董事會│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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