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74號原告 莫錫麟 被告 張瑞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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