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高仟瓵(原名: 高淑瓊 )代理人 李岳峻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件: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10×34=2,7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民國10
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本(勿僅提供影本),並另提出103年12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收入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依聲請人所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10月25日北院隆105司執玄字第109826號執行命令所示,聲請人之薪資債權於105年10月起遭法院強制執行中,請說明自105年10月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於澎湃超市商品有限公司之實領薪資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存摺封面影本到院為佐。
三、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應陳報新北市○○區○○路○○號房屋所有權為何人?與聲請人關係為何?聲請人戶籍為何設於該處?應提出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到院供參。聲請人暨說明是否與人共居,應另陳報房屋坪數大小。
五、聲請人應說明依法受其扶養之人(聲請人之女兒 林奕緗 )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其與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之薪資證明、就學證明、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3年、10
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配偶林貴容目前工作狀況為何?每月收入數額為多少?請提出財產狀況、薪資證明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伙食費、扶養費、電信費、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交通費等)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另請聲請人說明如何與同住家人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擔?請詳細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若無亦請註明。並應說明聲請人每月需支出高額伙食費、電信費之原因及證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並詳附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九、聲請人應陳報債務形成之原因(例如失業、投資失敗、必要性支出增加等)。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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