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黃玉櫻 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94年度易字第1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對本院94年度易字第139號被告丙○○、乙○○毀損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仁智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