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沈欣柔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卷附約定條款第2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本件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裁定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