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3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丁○○、戊○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零伍佰玖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為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