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戊○○、乙○○、己○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壹拾壹萬零肆佰捌拾柒點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壹仟零伍拾陸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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