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七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審酌被告無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佳
,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又無前科紀錄等情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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