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智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智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誠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志誠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王志誠自民國102年1月間某日起與 陳素卿 約定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2,000元之代價(後調漲至24,400元),由其定期提供灌錄增補伴唱歌曲與維修伴唱相關設備等服務,而其明知如附表所示歌詞分別屬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並獨家授權及灌錄於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影公司)所發行型號MDS-655號電腦伴唱機內,非經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出租,竟未經 長欣多 媒體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長欣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擅自將僅得灌錄於瑞影公司所發行型號MDS-655號電腦伴唱機內如附表所示歌詞音樂著作MIDI音樂程式之檔案轉錄儲存在CF記憶卡,並裝設至陳素卿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街○○號「佳格小吃店」之金嗓牌電腦伴唱機7臺(起訴書誤載為6臺,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硬碟內而非法重製之,以供不特定之成年顧客來店消費點唱,以此方式侵害長欣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於103年2月28日晚上8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2時許,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警前往上址實施臨檢而遭查獲,並扣得陳素卿所有之金嗓牌電腦伴唱機7臺、點歌本1本及遙控器1個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長欣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而所謂「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係指依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而言。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各該被告王志誠以外之人所為審判外之陳述以及其他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情形,惟當事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就證據能力部分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猶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例如:該違背法定程序屬證據相對排除法則,且情節重大)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見本院卷第127頁反面、第260頁反面至第261頁、第268頁),核與證人陳素卿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警方在渠所經營之佳格小吃店內查獲擺設之金嗓牌電腦伴唱機,其內所重製如附表所示歌詞音樂著作均為渠向被告承租而灌錄之情節(見偵卷第8至9、11至12、101至102頁)、證人即長欣公司員工 陳光璞 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如附表所示歌詞之音樂著作均為瑞影公司所發行型號MDS-655號電腦伴唱機之獨家歌曲,僅供承租型號MDS-655號電腦伴唱機之店家定點定址使用,不得灌錄至其他廠牌型號之電腦伴唱機內使用之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163頁至第165頁反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03年2月28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3至25頁)、現場照片40張(見偵卷第35至46、69至72、74至78頁)、「媽媽的皺紋」歌詞之101年4月
6日音樂著作讓渡書、101年5月3日詞曲授權書、102年
5月3日授權證明書(見偵卷第52至56頁)、「有你人生才美麗」歌詞之100年4月9日音樂著作讓渡書、101年5月
3日詞曲授權書、102年5月3日授權證明書(見偵卷第57、59至62頁)、「一生的最愛」歌詞之101年6月21日詞曲專屬授權書、101年6月30日詞曲授權書、102年6月15日授權證明書(見偵卷第63、65至68頁)、弘音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103年10月1日陳報狀及所檢附之經銷合約書、102年1月23日郵局存證信函(見偵卷第183至248頁)、102年伴唱產品租賃合約書所檢附之102年度版權(器材)租用確認表、伴唱產品租賃合約2份(見偵卷第92至94、256至
258頁)、扣案點歌本內頁之台語歌曲歌單(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9日函及所檢附之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份、102年6月份MDS-655合約強檔新歌點歌單(見本院卷第24至26頁)、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6日函及所檢附之經銷合約書、長欣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28日長欣字第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29至57頁)、本院
104年6月16日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126頁反面至第127頁、第128至131頁)等件存卷可考,復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既係規定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租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出租而重製之規定處罰,不另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另被告於如事實欄一所示時間、地點先後擅自重製而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其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低,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即同一店家)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再被告以一重製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所享有之數著作財產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對於音樂著作之智慧財產權,意圖出租牟利,而擅自重製他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惟念及其於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態度非惡,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品性素行、生活習性、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音樂著作數量、非法重製電腦伴唱歌曲之存放機臺數目及期間、生活狀況(離婚,育有二子,均已成年,經營維修伴唱相關設備與定期更新伴唱歌曲服務之事業)、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被告獲利程度、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害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之職業、經濟能力等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再被告曾於90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簡字第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90年7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被告僅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典,然其於犯後業已知所悔悟,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告訴人亦明確表明願意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刑責,此有刑事陳報狀及所檢附之和解書1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71至
272頁),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刑法之目的重在教育,被告既已悔悟,若遽令其入監服刑,未必能收規範之效,亦與國家刑事政策之目的不符,本院因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末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刑法之特別規定,惟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得沒收之物,既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仍應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之適用,即以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之物為限,始符合沒收之原則,藉以保護第三人之權利。經查,被告上開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而扣案電腦伴唱機
7臺、點歌本1本及遙控器1個等物,均為證人陳素卿所有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乙節,業經證人陳素卿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8至9、11至12、101至102頁),是上開扣案物既均非屬犯罪行為人即被告個人所有之物,揆諸上揭說明,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編│歌曲名稱(點播系統點歌目錄編號─重│詞之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移轉與授權期間│權利證明文件及卷存頁碼││號│製時間/民國)│(筆名)│案發時專屬授權│(民國)││││││之被授權人│││├─┼─────────────────┼─────┼───────┼─────────────┼───────────────┤│1│媽媽的皺紋(起訴書誤載為「媽媽的鄒│ 郭政和盧和益 /長欣多│⑴郭政和於101年4月6日讓│⑴101年4月6日音樂著作讓渡書│││紋」,應予更正)│( 郭之儀 )│媒體科技有限公│與盧和益。│1紙(見偵卷第52頁)│││││司│⑵盧和益自101年5月3日起│⑵101年5月3日詞曲授權書1紙│││(00000-000年3月15日後之某日)│││至103年5月2日止授權乾│(見偵卷第53頁)││││││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⑶102年5月3日授權證明書2紙││││││⑶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自│(見偵卷第54至55頁)││││││101年10月25日起至103年│⑷歌詞(見偵卷第56頁)││││││3月14日止專屬授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⑷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10月25日起至103年│││││││3月14日止將左列歌詞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2│有你人生才美麗(起訴書誤載為「有你│ 洪上千 │盧和益/長欣多│⑴洪上千於100年4月9日讓│⑴100年4月9日音樂著作讓渡書│││一生才美麗」,應予更正)│( 洪金昇 )│媒體科技有限公│與盧和益。│1紙(見偵卷第57頁)│││││司│⑵盧和益自101年5月3日起│⑵101年5月3日詞曲授權書1紙│││(00000-000年3月15日後之某日)│││至103年5月2日止授權乾│(見偵卷第59頁)││││││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⑶102年5月3日授權證明書2紙││││││⑶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自│(見偵卷第60至61頁)││││││101年11月8日起至103年│⑷歌詞(見偵卷第62頁)││││││3月14日止專屬授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⑷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11月8日起至103年│││││││3月14日止將左列歌詞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3│一生的最愛│ 謝宇隆 │謝宇隆/長欣多│⑴謝宇隆自101年6月21日起│⑴101年6月21日詞曲專屬授權書││││( 茂琳 )│媒體科技有限公│至104年6月20日止專屬授│1紙(見偵卷第63頁)│││(96536/00000-000年6月15日後之││司│權盧和益。│⑵101年6月30日詞曲授權書1紙│││某日)│││⑵盧和益自101年6月30日起│(見偵卷第65頁)││││││至103年6月29日止專屬授│⑶102年6月15日授權證明書2紙││││││權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見偵卷第66至67頁)││││││⑶乾坤影視傳播有限公司自│⑷歌詞(見偵卷第68頁)││││││102年6月15日起至103年│││││││6月14日止專屬授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⑷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2年6月15日起至103年│││││││6月14日止將左列歌詞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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