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珮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44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44
3號被告何珮君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102年度紅保字第757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則據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何珮君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2月2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444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同年3月19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31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已於103年3月18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102年度紅保字第757號),分別係屬仿冒「凱蒂貓」、「大眼蛙」、「美樂蒂」、「CHANEL(香奈兒)」商標之商品等情,復有鑑定證明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4份在卷足證,且為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仿冒商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凱蒂貓外套│肆件│├──┼─────────────┼─────┤│2│仿冒凱蒂貓長袖上衣│貳拾貳件│├──┼─────────────┼─────┤│3│仿冒凱蒂貓褲子│伍件│├──┼─────────────┼─────┤│4│仿冒凱蒂貓褲裙│壹件│├──┼─────────────┼─────┤│5│仿冒大眼蛙外套│壹件│├──┼─────────────┼─────┤│6│仿冒美樂蒂外套│貳件│├──┼─────────────┼─────┤│7│仿冒香奈兒耳環│壹件│├──┼─────────────┼─────┤│合計││共叁拾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