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大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大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大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均屬施用毒品罪,罪名相同,2次犯罪時間間距約4月等整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附表:受刑人徐大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108年1月20日│108年5月2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5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9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7號│108年度訴字第5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5日│108年8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7號│108年度訴字第576號││決├────┼───────────┼───────────┤││確定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