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謝佳君 被告 禇文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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