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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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12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書瑜

上列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方裕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宥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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