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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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697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劉業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SIANAMERICANACCESSINC.、 王東生 、 徐媛珠 、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債務人ASIANAMERICANACCESSINC.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債務人王東生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確認亞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請陳報「徐媛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相對人ASIANAMERICANACCESSINC.「VGBA0215」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