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錫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壹拾伍萬元│CI九0六三一0│││││限公司瑞芳分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