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3號原告乙000000
0樓被告甲○○
園15大陸地尾屯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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