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乾禾 訴訟代理人 莊蓮藕
許茗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忠保 間108年度勞訴字第
2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0元。另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應補正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洪甯雅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