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連思成 律師 張義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重錡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34
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莊心羽附表:
┌──────┬──────┬────────┬───────┐│地號(澎湖縣│占用面積│公告現值(新臺幣│訴訟標的價額(││○○市○○○│(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新臺幣:元,元││段地號)│││以下四捨五入)││││││││││││││││├──────┼──────┼────────┼───────┤│230│296.25│1,800│533,250│├──────┼──────┼────────┼───────┤│231│341.72│1,800│615,096│├──────┴──────┴────────┼───────┤│合計│1,148,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