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4月1日依法受角字第1090158843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4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843
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本案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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