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賴為使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松股字第724號│股票│1│1│面額新││││││││臺幣貳││││││││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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