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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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唐乙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03號),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又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8年6月19日送達被告住所,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45頁)。是其上訴第三審之期間,自該收受判決翌日(20日)起算10日,應於
108年6月29日屆滿,因6月29日為假日(星期六),故上訴期間至7月1日(星期一)。被告遲至108年7月2日始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有上訴理由狀所蓋收狀日期戳章可稽,其上訴顯已逾期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