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雄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58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948號;移送併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73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倘上訴理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究不能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參照)。綜上,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具體敘述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否則即屬空泛指摘,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沒有做錯事,原審判決有誤,故依法提起上訴。
三、經查:㈠本案經原審審理後,乃依據被告偵審之供述(警3285號卷第
1至2頁、警3178號卷第1至4頁,偵6948號卷第11頁、偵7315號卷第55至56頁,原審卷第75至88、103至109頁)、證人 林瓊玟 警偵證述(警3285號卷第5頁、警3178號卷第5至8頁,偵6948號卷第14至15頁、偵7135號卷第29至31頁)、證人 楊媺媱 警偵證述(警3178號卷第9至12頁,偵7315號卷第29至31、67頁)、證人 李新謀 警偵證述(偵7315號卷第45至49、139至140頁)、證人 薛凱翔 警詢證述(偵7315號卷第39至43頁)、現場監視錄影翻攝照片(警3178號卷第15頁,偵6948號卷第20至33、65頁)、勘驗報告(偵7315號卷第57至62頁、偵6948號卷第70至75頁)、農田水利會106年
3月17日雲水財字第1060660157號函、莿桐鄉公所106年4月5日莿鄉民字第1060003830號函、106年4月14日會勘紀錄暨照片8張(偵6948號卷第36至42頁)、106年5月8日莿鄉民字第1060005400號函、106年6月5日莿鄉民字第1060006531號開會通知單、106年6月28日莿鄉民字第1060007913號函暨調解筆錄(偵6948卷第51至59頁),據此積極證據認定被告有如附件所示之妨害公務犯行。
㈡就適用法律部分,原審判決說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之妨害公務罪。按侮辱公務員罪及妨害公務罪所處罰者,在其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故被告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㈡,雖係辱罵、脅迫楊媺媱、林瓊玟2人,然被害之國家法益相同,應論以單純一罪;又被告於上述時、地,對執行公務之公務員屢次辱罵「賽你娘機掰咧」、「幹你娘咧」等語,並多次出言恫嚇脅迫之言詞,且手持釘耙、枴杖對櫃臺揮舞,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各論以單一之侮辱公務員罪及妨害公務罪。被告於前揭時、地,因不滿莿桐鄉公所對其耕地三七五租約處理方式,屢對公所公務員林瓊玟、楊媺媱為上述脅迫及侮辱言詞,乃以同一犯意為之,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依妨害公務罪處斷。
㈢就量刑部分,原審復說明:審酌被告因不滿莿桐鄉公所對其
耕地三七五租約處理方式,屢對公所執行職務公務員林瓊玟、楊媺媱為上述脅迫及侮辱言詞,對國家公權力之威信造成侵害,所為非屬可取,兼衡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惟犯罪動機係出抗議申訴自己耕地三七五租約經莿桐鄉公所調解後權益受損,其情委屈,尚非無端違法,及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已婚與配偶及1名子女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㈣綜上,就形式上觀察,原審已詳細敘述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
憑之積極證據及理由,所為論斷均有卷存證據可資比對,採證認事並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另適用被告觸犯之法律部分,亦均符合各該法律構成要件之規定,並無適用法律錯誤之情形;就量刑部分亦就其斟酌事由詳為說明,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
四、被告上開理由毫無指摘原審認事用法或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僅辯稱沒有犯錯云云,然查,被告上開妨害公務犯行有上開證人及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可按,足徵被告犯行明確,原審上開認定及量刑,並無違誤不當。
五、綜上,被告空言否認犯罪,無一具體指摘原審究竟有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違法或不當之處,要難謂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是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犯罪事實):
一、緣陳文雄前向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下稱農田水利會)承租雲林縣○○鄉○○○段○○○○○號耕地,雙方於民國106年6月23日在雲林縣莿桐鄉公所(下稱莿桐鄉公所)就上開耕地租佃爭議事件進行調解後,陳文雄因不滿該日調解結果,認為莿桐鄉公所承辦人林瓊玟、民政課課長楊媺媱偽造會議紀錄而不當終止原租約(林瓊玟、楊媺媱所涉偽造文書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為要求莿桐鄉公所回復原租約,竟基於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接續為以下行為:
㈠陳文雄於106年8月15日下午2時30分許,在雲林縣莿桐鄉公所大廳,對正在執行公務之楊媺媱恫稱「…你要恢復先前之375減租條例租約,不然要送你去惠來火葬場…」、「…你們不要靠過來喔,靠過來我的鋤頭就丟過去…」等語,以此脅迫、恐嚇方式妨害楊媺媱執行公務。
㈡陳文雄於106年8月18日下午2時6分至10分許,在雲林縣莿桐鄉公所大廳,對正在執行公務之楊媺媱、林瓊玟辱罵三字經「幹你娘」等語,以此脅迫方式妨害楊媺媱及林瓊玟執行公務。
㈢於106年8月22日上午9時8分至12分許,在雲林縣莿桐鄉公所大廳之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公眾場所,對正在執行公務之林瓊玟表示「賽你娘機掰咧」、「幹你娘咧」等辱罵言詞,並以「沒關係,這樣讓我告,讓我告到時候,我看到就會打他們(敲擊手中柺杖)」等語,以此脅迫方式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㈣於106年10月2日上午9時43分許,在同上處所,以「幹你娘,我很賭爛,幹你娘」等言詞辱罵林瓊玟,並手持釘耙對櫃檯揮舞,以此脅迫方式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㈤於106年10月5日某時,陳文雄會同莿桐鄉公所人員,在雲林縣○○鄉○○○段○○○○○號耕地勘查時,以「你不要在路上被我遇到,不要再被我抓到,要是再被我抓到,我絕對帶去車上,拿鐵牛」、「把她絞掉,把那些土拿去給鴨子吃」等語,以此脅迫方式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㈥於106年11月3日某時,在同上處所,以「現在就是 閻羅府 叫我來抄名字,閻羅府你知道嗎?叫我來抄名字」、「我昨晚,昨晚就去找那個閻羅府,閻羅府說你來抄名字」等言語,以此脅迫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㈦於106年11月14日上午8時42分許,在莿桐鄉公所大廳之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以「如果他家的人怎樣,我照常把他砍掉,我照常把他砍掉就對了」之言語,脅迫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㈧於107年4月9日15時14分許,在莿桐鄉公所大廳之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場所,以「如果我脾氣來了,你才知道怎麼樣」、「我如果脾氣起來,可能連你爸爸跪著跟我說情都沒辦法說情」之言語,脅迫妨害林瓊玟執行公務。
附表:
┌──┬────────────────┬────┬────┐│編號│譯文內容│卷證出處│備註│├──┼────────────────┼────┼────┤│1│檔案名稱:0_00_0_000000000000│本院卷第│併辦意旨││├────────────────┤105至│書犯罪事│││時間:106年8月15日│108頁│實一、㈠│││14:02:24至14:02:55││││├────────────────┤││││某女:你聽清楚,三七五的部分先停│││││掉,之後你…陪再去重租,不│││││是原來的三七五,那天說的也│││││不是這樣。│││││〈電話聲響起〉│││││某女:那天…│││││甲男:(14:02:40)你相信不相信│││││,有一天我帶你去惠來火葬場│││││,你相信嗎?有一天,我帶你│││││去惠來厝火葬場│││││某女:我…,不是我說的喔。那天是│││││你…│││││甲男:有一天我帶你去惠來火葬場。│││││‧│││││‧│││││‧│││││甲男:我有一天如果遇到│││││某男:不好啦,你不要這樣│││││甲男:(14:06:50)不要給我遇到│││││,若讓我遇到,幹你娘機掰│││││某男:拎某也…│││││甲男:一天若是遇到,不就歡喜你大│││││哥│││││某男:不好啦,不要這樣,拎某也要│││││照顧勒│││││‧│││││‧│││││‧│││││某男:公所不會把你停掉│││││甲男:(14:10:03)幹…│││││某男:你誤會了│││││甲男:(14:10:05)我聽你在說,│││││你們不要靠過來喔,靠過來,│││││我的鋤頭就丟過去了,先跟你│││││們說喔│││││某男:你這樣,你兒子│││││甲男:(14:10:16)幹你娘,那個│││││不像樣的,在的時候,別人蓋│││││房子蓋到溪州,都沒事情,人│││││家蓋倉庫多大間都沒事情,我│││││只是蓋一個水泥,縣政府就要│││││求我蓋,我就有事情,要我拿│││││證據,幹你娘,吃我這樣百分│││││之百耶│││││某女:你這樣恐嚇喔│││││甲男:(14:10:36)沒有呀!我忍│││││很久了,我才稍微講一下,幹│││││你娘機掰│││├──┼────────────────┼────┼────┤│2│檔案名稱:106.08.22→0_00_0_000│本院卷第│起訴書犯│││000000000│78頁至第│罪事實一││├────────────────┤79頁│、㈠;併│││時間:106年8月22日││辦意旨書│││9:7:50至9:12:00││犯罪事實││├────────────────┤│一、㈢│││‧│││││‧│││││‧│││││A男:好啦,我跟你說那沒有關係啦│││││。你不要這樣激動啦│││││甲男:賽你娘機掰咧(09:07:55)│││││A男:好啦。│││││甲男:我表弟跟他選,我可以不選他│││││嗎?不能呀,要讓他選上啊│││││A男:好好好│││││甲男:幹你娘咧(09:08:02)│││││A男:這個跟那個沒關係啦│││││甲男:是啦,但是我剛才有看到你開│││││車去載他啦,我有看到他請你│││││去載啦│││││A男:好啦,不要這樣啦│││││甲男:幹你娘機掰咧(09:08:16)│││││,怎麼樣,那是我們村莊他的│││││樁腳,投他票的人,他才無罪│││││,這樣講起來沒有罪?作一個│││││那個…那個那個村長的人這樣│││││算沒罪?以前蓋在路邊的時候│││││倉庫也沒罪?如果,也要他們│││││兩個,也有代表咧,啊捏啦,│││││不然我要請律師,也不用這樣│││││,公所的人要怎麼調,兩個而│││││已,不然我回去問問比較了解│││││的人,確定一下,這種情形要│││││怎麼作│││││‧│││││‧│││││‧│││││甲男:水利會,人家建房子的時候,│││││家家戶戶建房子的時候,…(│││││語意不清)鋪水泥地也是縣政│││││府要求我們要做,也是要等高│││││,對嗎?不可能。(09:10:│││││41)沒關係,這樣讓我告,讓│││││我告到時候,我抓到就會打他│││││們(敲柺杖聲)│││├──┼────────────────┼────┼────┤│3│檔案名稱:106.1003→0_00_0_00000│本院卷第│起訴書犯│││0000000│81頁│罪事實一││├────────────────┤│、㈡│││時間:106年10月2日│││││9:42:50至9:45:00││││├────────────────┤││││被告手拄釘耙走至晝面右邊櫃臺前,│││││與握臺人員(女,未出現在晝面中)│││││對話。│││││【對話如下】│││││甲男:那個、那個│││││女:你也要…(語意不清)才有辦法│││││幫你叫啊│││││女:說不定,怕沒在做啊,幫你叫阿│││││甲男:(09:43:05)幹你娘,我很│││││賭爛,幹你娘,臭機掰│││││〈並手持釘耙對櫃臺揮舞〉│││├──┼────────────────┼────┼────┤│4│檔案名稱:0000000(錄音檔非影像│本院卷第│起訴書犯│││檔)│84頁│罪事實一││├────────────────┤│、㈣│││時間:106年10月5日│││││1:45至2:30││││├────────────────┤││││‧│││││‧│││││‧│││││甲男:不再去了,(01:52)你不要│││││在路上被我遇到,不要再被我│││││抓到,要是再被我抓到,我絕│││││對帶去車上,拿鐵牛牽著、〈│││││有一男生的聲音稱說絞一絞〉│││││到田裡把她絞掉,把那些土拿│││││去給鴨子吃…│││├──┼────────────────┼────┼────┤│5│檔案名稱:0000000→000_0000│本院卷第│起訴書犯││├────────────────┤82至83頁│罪事實一│││時間:106年11月3日││、㈢│││1:50至2:30││││├────────────────┤││││男:但是你自己不要去踩到什麼東西│││││,去刺到啦│││││甲男:哇災,哇災,感謝你,感謝你│││││,哇災,哇災│││││男: 許昆雄 (音譯)都被你講成這樣│││││了│││││甲男:(02:00)現在就是閻羅府叫│││││我來抄名字啦,閻羅府你知道│││││嗎?叫我來抄名字││││├────────────────┤││││檔案名稱:0000000→000_0000││││├────────────────┤││││時間:0:00至0:37││││├────────────────┤││││甲男:昨晚就去找那個閻羅府,閻羅│││││…,你去看,若有,你名字抄│││││出來│││││‧│││││‧│││││‧│││││甲男:(00:23)我昨晚,昨天就去│││││找那個閻羅府,閻羅府說你來│││││抄名字,說來抄名字│││├──┼────────────────┼────┼────┤│6│檔案名稱:0_00_0_000000000000│本院卷第│起訴書犯││├────────────────┤85頁│罪事實一│││時間:106年11月14日││、㈤│││08:42:25至08:43:30││││├────────────────┤││││‧│││││‧│││││‧│││││甲男:(08:42:45)現在,不過,│││││去到他家的時候,如果他家的│││││人給我怎麼樣,我照常把他「│││││砍掉」,我照常把他「砍掉就│││││對了」│││├──┼────────────────┼────┼────┤│7│檔案名稱:0_00_0_000000000000│本院卷第│起訴書犯││├────────────────┤86頁│罪事實一│││時間:107年4月9日││、㈥│││15:14:46至15:16:01││││├────────────────┤││││甲男:你說要弄還給我,都沒弄還給│││││我,不要這樣,看我來你就跑│││││,我跟你說,不弄還給我,(│││││00:04:52)等哪一天如果我│││││脾氣來了,你才知道怎麼樣,│││││不用跑,檢察官也給我權利讓│││││我來跟你討,你不用跑,看要│││││不要弄還給我這樣而已,我跟│││││你說,你不用跑。│││││甲男:你如果不弄還給我,(15:15│││││:22)我如果脾氣起來,可能│││││連你爸爸跪著跟我說情都沒辦│││││法說情,我跟你說,你不能看│││││我來你就要溜,你欺騙我叫我│││││來就要簽名蓋章,然後說我有│││││簽名蓋章就把我廢掉,我跟你│││││說,不然我要投訴行政院長,│││││我要投訴行政院長,還要給你│││││登報紙出去。欺騙我老人家,│││││今天你公務人員,你還這樣做│││││真的對嗎,你如果沒還我,(│││││15:16:10)我脾氣起來,連│││││什麼人都沒辦法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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