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55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訴訟代理人  張皇智
被   告  高三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55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8月2日上午9時3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9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6年1月6日向原告(原寶島商業銀行
)貸款借得新臺幣(下同)15萬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
號),約定至89年1月6日止按月分期清償,並訂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為憑,利息按年息9.98%計付,若未按期攤還本
金或繳納利息時,另按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僅繳息至87年12月7日後即未再清償,迄今尚積欠伊
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之事實,業據
提出財政部函、信用貸款借款申請書、授信批覆書、放款開
戶登錄單、放款保證登錄單、客戶基本資料表、放款帳務明
細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李佳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