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130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施仁傑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蘇振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上開請求,業據原告提出被告所簽署之信用卡申請書、
及信用卡約定條款、對帳單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
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何反證推翻,是原告之
請求應認實在有理,特並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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