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33號
原   告 BESTTVLIMITED(貝斯特中文電視公司
            ,NE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
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
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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