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傑克網資訊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給付票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給付貨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