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422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叁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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