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欣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零伍佰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依項但書之規定,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
繳上開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