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欣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零伍佰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
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依項但書之規定,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
繳上開調解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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